谢霆锋成了“泄停封”,莫文蔚成了“莫闻味”,这类姓名谐音商标越来越受到投机商标注册者的首选。姓名谐音商标不同于一般的文字商标,它特指的是行为人未经公众人物(名人)的授权,擅自使用或注册与其姓名音同或音近的文字所组成的商标。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姓名谐音商标是对名人(公众人物)姓名的摹仿,不涉及姓名权的侵犯。《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按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果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其姓名用作商标,则构成侵权。但他人姓名的谐音能否被使用,法律未作明示:
第二,谐音商标没有在先权利人,不同于商标抢注。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广义的商标抢注还包括抢注他人著名公司名称或其他在社会上有一定声誉的名称为自己的商标的行为。但谐音商标在使用或注册之前,一般没有被他人注册,(使用者也正是以此炫耀自己的“创新”能力)因此也不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第三.姓名谐音商标的模仿对象是名人的姓名:在姓名谐音商标的创作者看来,谐音商标好听好记,容易吸引消费者;另外借助名人的影响力,也易于在消费者心中产生亲和力。与谢霆锋谐音的成药品牌“泻停封”已成功行销,成为全国性的品牌。台湾也有“蟑爱呷”(张艾嘉)、“肺益清”(费玉清)等姓名谐音商标,同样名利双收。因此,促使更多精明的商人挖空心思想出一个又一个“新颖”的商标。
第四,姓名谐音商标的使用者和注册者一般不是被模仿姓名的权利人。现行的商标法允许以姓名作为商标,就姓名权利人本人而言,在注册使用商标时,完全没有必要使用谐音。只有权利人以外的人,既想搭借名人的影响力,又担心侵犯名人姓名权,才会想出使用谐音的“高招”。
姓名谐音商标的社会影响姓名谐音商标的产生迎合了某种市场需求,即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宣传效应,从而用最短的时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夺得一席之地。然而,这种竞争悖离了正当竞争的轨道,还助长了投机取巧的经营作风,扰乱了市场秩序,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1、欺骗消费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确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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