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内交送第 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实。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 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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