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介了申请国际商标注册并进行领土延伸的做法,较详细地阐述了在德直接注册的步骤及使用管理,并就如何在德加强商标保护提出了初步建议,供主管部门及致力开拓对德业务的企业参考。
随着中德经贸合作关系的不断发展,奔驰、宝马、西门子等德国品牌在国内早已耳熟能详,成为德国产品优秀品质的代名词。与此同时,我国自有品牌在德国市场一直鲜为人知。除贸易结构中自有品牌商品份量小等原因,我大部分企业尚未建立海外品牌发展战略,仅极少数企业在德国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开始了艰难但令人欣慰的品牌之路。为实现对德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在德商标保护工作十分重要。
一、在德注册商标的两种途径
(一)通过我商标主管部门申请国际商标
国际商标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在马德里联盟成员方之间注册的商标。目前,马德里联盟共有78个缔约方。我国分别于1989年10月4日和1995年11月12日加入上述协定,德国加入时间为1922年12月1日和1996年3月20日。已在国内注册或正在国内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可直接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申请书件,由该局向位于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局(WIPO)申请注册国际商标。注册成功后,可申请将该商标代表的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领土延伸至德国或欧盟,成为德国商标或欧盟商标。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局收费标准,申请德国商标费用为373瑞士法郎(含国别费73瑞郎、基础费300瑞郎),须征得德国专利商标局同意。申请欧盟商标费用为2529瑞郎(含国别费2229瑞郎、基础费300瑞郎),适用于25个成员国,世界知识产权局接到注册欧盟商标的申请后,转给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的欧盟内部市场事务协调局(HABM)研究。协调局征求成员国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制,如未通过一个成员国主管部门的审查,则不得注册欧盟商标。
(二)直接在德国注册商标
根据德《商标及其他标识保护法》(MarkenG)及其实施条例,在德申请注册需有固定住所或工商营业所。德国国籍的自然人、在德注册的法人、人和公司均可申请。正在注册过程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注册中的有限公司”(GmbH in G.)”名义注册商标。因此,我已在德成立子公司的企业,可通过子公司注册商标,已有代表机构的,可授权其注册。在德尚未设立机构的,应委托德律师或专利律师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德律师名单、联系方式可从该国专利律师协会网站www.patentanwalt.de或定期出版物《德国专利律师名录》中查询。
二、在德注册商标的具体步骤
(一)进行商标查询。申请人应调查是否已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可在德专利商标局慕尼黑总部、耶拿办事处和柏林技术信息中心的商标注册大厅以及该局网站www.dpma.de/suche/dpinfo.html,德、英两种文字)免费查询。也可向位于该国24个大中城市的专利信息中心查询(地址见www.dpma.de/formulare/r5040.doc),四周可出结果,收费500欧元(增值税另付)。专利律师也可提供收费查询服务。
(二)递交注册申请。注册书式可从德专利商标局网站下载,除集体商标(协会标志)外,均使用编号W7005的标准申请表。根据填表指南,填写以下内容:邮寄地址、申请人及代理人姓名与地址、该商标说明性文字与图片、所属种类(分文字、图案、声音、三维、线条和其他商标六类)及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尼斯分类表)顺序填写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服务目录(可参照W7733.34分类表填写)。申请时不得附加样品。
已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在德享有“外国优先权”,可将在我国(原属国)注册时间申请为在德注册时间。填表时应在相应栏目注明在我国注册时间及注册号,国内注册证等复印件最迟在申请德国商标2个月内补交。如我企业之前6个月内在德联邦司法部公布的展览会上,展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享有“参展优先权”,可申请将展览的第一天作为在德注册时间。展会名录在联邦司法部定期出版的《专利、样品及标识》(Patente,Muster und Zeichenwesen)杂志上公布。
未使用德语填写的表格,应在1个月内补交德国宣誓翻译的翻译文本或经德律师认证的翻译件。
(三)缴纳费用。德国专利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收费通知单》。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按数额缴纳,否则视为自动撤回申请。根据德《专利收费法》(PatKostG)规定,三类以内商品、服务中使用的商标,申请费与类别费合二为一,为300欧元,之后每增加一类加收类别费100欧元。交费方式分三种:在德专利商标局慕尼黑总部、耶拿办事处及柏林技术信息中心缴纳现金;向维登联邦收费处(Bundeskasse Weiden)转帐汇款;授权德专利商标局从有效帐户上扣款。黑白商标与彩色商标收费相同。不收取商标年度管理费。
(四)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收到足额汇款后,德专利商标局确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所属的类别,并将申请信息输入到该局DPinfo电子查询系统,以便申请人随时了解注册进展。检查申请表是否符合填写要求的同时,主要从以下方面审查是否具有可保护性(Schutzfaehigkeit):1、是否具备商标特性,可代表某种商品或服务,并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2、是否可用文字、图案或线条等进行描述(graphische Darstellbarkeit);3、是否存在绝对保护障碍,如世界各国主权标志(国旗、国徽等)、国际组织和公共机构标识以及代表商品服务形式、特点等的描述性名词。
表格不规范之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初步裁定存在绝对保护障碍的,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单,申请人可在一定期限进行答辩。如仍认定存在该障碍,由德专利商标局中高级官员(或同级技术人员)出具驳回裁定。申请人可在一个月内向该局高级官员提出复审申请,如再次被驳回,可在一个月内向德联邦专利法院申请裁定,之后可继续向联邦法院(Bundesgerichtshof)申请最终裁定。
(五)注册与公告。通过审查后,新商标在德专利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簿上登记注册,并在该局网站电子版《商标公告,2004年起不再出版纸质公告)上公布。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证》。在德注册商标平均耗时10至12个月。申请人缴纳200欧元加急费后,可申请6个月内完成的快速审批。目前不能进行网上商标注册。
三、德国注册商标的使用与管理
(一)设置异议期,加强来自第三方的监督。
为便于监督新商标的合法性,德国规定注册后的三个月为异议期。这一段时间内,商标具有临时性特点,可随时由于下述原因被注销:1、为描述性名词,代表商品服务的形式、特点、数量、价值、地理来源等,如将“面包”注册为焙制产品的商标;2、为达到垄断市场目的而故意进行的恶意注册;3、危害已有的商标专有权。
德专利商标局在听取异议申请人和商标所有者意见后,由一名中级官员(或同级技术人员)作出裁定。和申请注册商标审查程序相似,异议双方可就裁定结果申请复审和专利法院裁定。
(二)规定强制使用义务及保护期,保持适度竞争。
为保持合理适度的竞争,防止危害其他企业发展,德商标法要求注册商标应适合自身需要,不能将注册类别扩大到不使用的商品服务,也不能因为三类以内注册费用相同,而将注册类别盲目扩大到三个。同时,为鼓励企业注册新商标,积极开拓新业务领域,注册后的前5年为使用保护期,可筹备、规划如何使用该商标,而不发生实际使用行为。第三方(竞争对手)可在使用保护期结束前,向德专利商标局提出5年未使用该商标的“未使用撤销申请”。如商标所有者接到德专利商标局通知2月内不作答辩,该商标被撤销,如商标所有者按期答辩,争议双方须到专利法院进行诉讼。
(三)有效期10年,可无限期续展。
自申请之日起,商标有效期至满10年后当月结束失效。可在10年保护期的最后1年递交续展申请,每次续展10年,次数不限。申请续展费用应在保护期结束后2个月内缴清。注册用户可从德专利商标局网站上免费跟踪商标的有效期。
四、对加强在德商标保护工作的建议
(一)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并在多双边合作机制框架下,加大与外国主管部门、机构的交流。建议结合品牌战略,商协会定期举办国别讲座、培训班,宣传重点国别的法律环境和保护常识,协助企业熟悉、了解重要经贸合作伙伴的商标、专利等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二)企业应视自身发展需要,加大商标、品牌的海外保护力度。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合理选择国别政策或国际注册形式。充分考虑今后业务开展的地区重点,确定国际商标领土延伸的国别范围。计划3至5年内进入德国市场的企业,可考虑充分利用该国的5年保护期规定,提前在德注册商标。
(三)已经实施“走出去”的企业,切实重视商标注册、使用与管理工作,为今后长期发展奠定基础。商标保护在德国纯属企业的自身行为,出现商标侵权案件时没有与我国类似的行政保护制度,也不存在“驰名商标”概念。我企业应立足长远,聘用当地专业人才,加强商标注册和管理,同时密切关注竞争对手动向,及时依法开展交涉。我商标在海外被注册时,应冷静对待,通过调解、司法程序等手段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四)采取并购方式获得德企业商标时,应慎重从事,以达到快捷进入德市场的初衷。近年来,德国机械制造、纺织等传统行业面临结构调整,许多有一定实力和品牌影响的中小企业陷入经营危机。获得德企业商标品牌成为对德走出去的主要原因之一。我企业应聘请专业机构,客观评估该品牌的现有价值、潜在市场价值以及对开拓德国及欧盟市场的作用,以求收购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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