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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销售假耐克鞋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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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刚与他人合伙,网上销售仿冒耐克公司的品牌鞋。半年时间销售额达数百万元。

    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认定丁某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人半年到3年半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

  去年6月,刚走出校门不久的丁某与他人合伙,准备开设网店创业。他们决定上网销售仿冒耐克的鞋子。

  丁某等人到福州耐克专卖店,买了几双正品鞋子。他们将鞋带到莆田某体育用品公司,以每双40余元的价格委托对方生产。

  随后,丁某等人就在福州金山租房开设了网店,专门销售耐克公司的鞋子,对外声称绝对“正品”。丁某还雇佣林某看管存放货品的仓库,丁某的女友邓某负责打印快递详单及收取销售款。去年6月到12月,他们通过网络向全国各地销售假耐克鞋,金额高达200多万元。

  去年底,警方查获丁某等人存在金山仓库里的2.2万双假耐克鞋。丁某等人随即落网。

  仓山法院认为,丁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林某、邓某明知丁某等人实施犯罪而仍协助其实施,以共犯论。

  法院认定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处罚金30万元。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处罚金5000元。邓某则获刑6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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