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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权的共有类型与特征

    发布时间:2016-12-09

  注册商标权的共有类型与特征,中细软商标注册网顾问下面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有关于注册商标权的问题,目前相关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商标权的共有种类,通说都认为商标权的共有可以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对于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共同共有,其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88条,“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因此,当事人对商标权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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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共有的重要特征是其权利主体的多数性、权利确定的法定性和权利行使的特殊性。

  一、权利主体的多数性。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共同注册、共同受让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而拥有对同一商标的专有使用权。该特征是相对于非共有而言,并不能将之区别于其他共有关系。

  二、权利确定的法定性。共有商标权是数个主体对同一商标的权利共有,需要在法定的机构登记,因为商标起到界定不同商品来源的作用,其权利的取得、许可、转让等都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所享有的期限亦有法律规定。

  三、权利行使的特殊性。共有商标权的权利客体是商标,而非有形的物体,这会导致权利行使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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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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