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禁止权是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禁止权的范围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广。
商标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高标的行为,高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禁止他人未许可的使用 对“事实许可”的性质认定问题。这裏的事实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他人在“类似商品”和“近似南标”等场合为商标使用的情况,从行为人来说,由于其进行的混淆注册商标的商标混同行为经过商标权人“同意”,因而不能视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权利人的角度看,其“许可”行为,也具有超越注册事项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性质。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如果不明确“事实许可”的违法性,在法律适用上就可能导致这样的后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私下了结”等方式,假他人之手擅自扩大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这样,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就将形同虚设,商标法关于“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的立法目的就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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