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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在先申请和在先使用

    发布时间:2016-11-29

  注册商标在先申请和在先使用,《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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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中我们要注意两点:

  1、申请时间。对于一些优质商标应该尽快申请,避免出现他人先申请的情形;

  2、使用证据。要注意使用证据的保留,例如:使用该商标的外包装、含有该商标的合同发票等。

  为了提高商标申请的通过率,既要保证商标的显著性,又要避免与他人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如果不幸被驳回,也不代表着被判死刑。《商标法》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所以还可以通过驳回复审,争取商标获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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