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与著作权侵权责任探析,本文以注册商标与著作权侵权责任竞合为出发点,分析了二者产生责任竞合的原因,结合有关责任竞合以及请求权竞合的理论,对目前我国注册商标与著作权竞合侵权责任的规制进行了阐述。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作为两种性质和作用相差迥异的知识产权,商标权与著作权通常不会发生冲突,但是,由于部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甚至雕塑作品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这就导致商标权与著作权有可能发生权利重叠和冲突。
如果同一个商品中的商标权和著作权属于同一权利人,第三人的同一侵权行为则有可能同时侵犯了权利人的两项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该第三人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则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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