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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割的程序设计

    发布时间:2016-10-21

  设计商标分割的程序必须既要考虑方便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人,又要保障商标注册程序稳定,两者不可偏废。分割申请可以在商标行政主管机构作出驳回决定以前提出,也可以在商标行政主管机构作出部分驳回决定以后提出。商标申请如何分割应尊重商标申请人的意愿,行政机关不宜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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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申请人在收到商标行政主管机构的部分驳回决定后,最明智的做法是按照予以审定和予以驳回的商品,对商标进行分割,以便被初步审定的商品可以尽快公告。值得研究的是,这种在商标行政主管机构作出部分驳回决定以后提出的分割申请是否应设定期限?

  以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商标规定为例,其在2003年修订的有关商标规定中未规定分割申请的期限,致使商标申请人可以在复审和行政诉讼过程中继续进行商标申请的分割,这就导致复审和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无法明确。为避免反复审查造成行政资源浪费的情况,我国台湾地区拟在有关商标规定中增加条款:“商标注册申请案经核驳审定者,仅得于核驳审定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依前项规定申请分割。”

  细软商标注册顾问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值得参考。由于我国《商标法》有商标部分驳回制度,这使得申请人可以很快确定分割的范围,即使限定了分割期限,申请人也有足够时间斟酌权衡,不会损害申请人利益。如果对期限不加以限定,申请人可能在驳回复审、行政诉讼过程中反复分割,使审理对象发生变化,致使程序不稳定。因此对于商标行政主管机构作出部分驳回决定以后提出的分割申请理应设定期限。为了方便与驳回复审程序衔接,可以将期限与申请驳回复审的期限设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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