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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割制度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6-10-20

  在商标申请可“一标多类、跨类申请”时,理性的申请人出于节约经济成本,缩短申请时间的考虑,大部分会倾向于放弃“一标一类”,而选择“一标多类”。在一标多类的前提下,设立商标分割制度对保障商标申请人和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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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商标部分驳回制度中的应用

  我国《商标法》在2001年第二次修订后增加了商标部分驳回的制度。在以往没有商标分割制度时,如果商标申请仅在部分商品上被驳回,其商标申请人就会面临两难处境。如果申请人提出驳回复审,由于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必须作为一个完整的商标权予以核准注册,只能发给一份商标注册证,导致已被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的商品也必须等待驳回复审的结果而长期不能初审公告。如果申请人不提出驳回复审,则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将生效,因此其意图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将得不到授权。如果有商标分割制度,申请人就可以将予以初步审定的部分商品进行分割后由商标局先行公告,而将被驳回的商品分割为另一商标继续申请驳回复审。

  2.在商标异议、争议、撤销程序中的应用

  在商标异议、争议程序中,如果异议理由、争议理由仅涉及部分商品,则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可以分割商标,将未被异议或无争议的部分先行核准或排除在争议之外。商标分割虽然不能使纠纷彻底得到解决,但可以将纠纷所造成的伤害降至最低,亦有利于商标权利的稳定。

  3.在商标许可或设定质押时的应用

  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权人为了充分利用商标的经济价值,可以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也可在商标权上设定质押,以获取金融信贷。如果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多个类别,商标权人可依据与被许可使用人或质权人的约定,将商标按当事人之间的实际需要进行分割,既充分满足各自的利益需求,也不至于使商标的使用价值与经济价值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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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商标注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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