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办理申请变更商标注册的步骤
一、准备申请变更商标注册的书件:
1、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二、提交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书件
1、直接办理的,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变更商标注册规费
每件变更申请应缴纳规费5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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