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最根本的作用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这是商标的生命力所在。地理标志同样是为了区别来源而产生,这一点便决定了地理标志的本质,它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商标。认为地理标志不属于商标的学者所持的理由主要有三个:
一是认为被用做商标的标记是商标设计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而地理标志则直接起用地理名称来说明产品的来源。但是众所周知,商标保护的对象并不是设计者构思这个标记的创造性劳动,而是这个标记所承载的商业信誉,离开了商誉,商标就会变成毫无价值的符号,地理标志亦是如此。商标和地理标志都只是商誉的载体,它们形式上的差异并不能掩盖其本质上的同一性;
二是认为商标权是一种主体唯一的权利,而地理标志权的主体则是一个集体,它由一定范围内的所有人共享。这一理由就更难成立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主体同样是集体,它们也没有唯一性和专有性,但从来没有人据此把它们排除于商标范畴之外,即使是普通的商标其权利在被许可使用以后,权利主体也就不再是唯一的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将地理标志纳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体系加以保护,这种作法不应仅仅被视为是立法上的权宜之计,它在理论上是有据可寻的;
三是认为商标具有可转让性而地理标志则没有。这一点同样是普通商标与地理标志这种特殊商标之间的区别,同为特殊商标的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也是不具有可转让性的。由此可见,地理标志并不是脱离商标而存在的一个独立的概念,人为的将它区别于商标不仅毫无意义而且还容易造成用语上的逻辑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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