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淡化理论渊源于商标混淆理论,即,淡化理论建立在混淆理论的基础之上,并以混淆理论为支撑、补充或强化,淡化理论和混淆理论在适用上并不是完全的非此即彼。然与商标混淆相比,商标淡化具有自己的显著特点,主要有:
(一)淡化的对象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在当今注意力经济时代,驰名商标已经成为不法企业觊觎的主要对象”。FTDA规定,淡化的对象为驰名商标的出处和显著性;《2006年商标淡化修正案》将淡化的对象限于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排除了对出处的影响,以明显区别于混淆。美国有部分州对淡化对象的要求较为宽松,他们认为淡化的对象不一定非驰名或著名商标不可,显著性商标即可;
(二)淡化的范围是非竞争性商品或服务
首先,对于驰名商标的非商业使用,不属于淡化的范畴。其次,将类似商标用于竞争性商品或服务,其危害主要是混淆商品或服务出处,利用他人的商誉来扩大自己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比如都与内衣销售有关“Victoria’s Secrete”商标与“Victor’s Secret”商号。
(三)淡化的手段以相似标志为主,以相同标志为辅
淡化所使用的商标标志有时与原驰名商标完全相同、有时部分相同,但大多情况下是与之相似。较之以往,侵权人在手段上更胜一筹,他们大多采用与原商标最接近的标识,以此暗示或激发受众联想或误以为其是驰名商标的方式来实施相关侵权行为。
(四)淡化的证明相当困难
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淡化是一个渐进过程,隐性且漫长,故要证明是否存在淡化、淡化的严重程度,相当棘手。第二,证明淡化需求助于专家、消费者,但无法囊括所有的专家和消费者,因此相关证据往往证明力不够,欠缺说服力,证明的难度系数大。第三,判断淡化要借助于法官建立在自身社会经验、人生阅历基础之上的自由心证,判决结果不一致的可能性加大。这正是美国第六巡回法院在审理莫斯里上诉案时所担心的:要求证明经济上的实际损害将使得联邦淡化法赋予的有效权利主张遭遇不合理的障碍。
更多注册商标问题尽在细软商标注册网,细软商标注册网是中细软知识产权旗下网站,专业办理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以及商标疑问的处理与解决。细软商标注册网官方网站http://r.gbicom.cn 中细软24小时咨询热线400-700-0065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