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独特和可识别性。无论是以何种形式组成的商标,都要尽量立意新颖,独具风格,借以和其他同类商品区别的特点。
要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从商标是否具有识别性和独特性的角度出发,看它能否达到区别不同企业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的目的,能达到这一目的就说明其具备了显著特征。如我国驰名商标“五粮液”,由于其具有显著特征而在同类商品中有很强的识别力。而象一些简单的图形和颜色、过于复杂的文字、纯粹的学术术语等,由于这些标识无特色难以让人感觉到具有显著特征,使人难以留下深刻印象。
再者国有企业在进行宣传时,一般把企业的名称、商品名称、商品质量等作为主要宣传对象,而把商标放在很不显眼的地方,有的还要仔细找才能发现。其实这是企业做宣传的误区,本来企业做宣传就是为了向市场和消费者推介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把与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区别开来,但是产品名称一般为公用名称;产品质量根本就起不到区别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作用;企业名称一般都比较复杂,本身是不同企业相区别的标志;只有商标才是区别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标志,是企业在做宣传时应重点宣传的对象,应放在显著位置、突出自己的商标,只有这样才能使消费者对商标产生深刻的印象,达到认牌购货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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