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享有优先权,但必须是申请人自己提出以下主张要求,否则被认为没有要求优先权:
1、必须在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主张,否则将被视为没有要求优先权,因而也就不可能享有优先权;
2、要求优先权必须以书面声明的形式提出,并在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商标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3、必须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并经该国商标注册申请受理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期的证明,如果申请文件是外文的,还要附送中文译本;
4、提交用于优先权要求的首次商标申请文件副本及证明的期限为本次商标注册申请后3个月,超过3个月视为未提交该优先权申请文件,其结果也是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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