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于1961年4月8日生效。我国于1988年11月开始使用国际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法,在1993年7月1日实施商标法修改案后,也开始使用国际服务分类法。1994年8月9日我国加入该协定。尼斯协定主要规定的是商品与服务分类法,它将商品分为三十四大类,服务项目分为八大类,该分类为商标检索、商标管理提供了很大方便。
本分类包含: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指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于一九七一年公布的分类,其中分类表所附注释,在经过第三条所指的专家委员会确认以前,应视为临时性建议;
2、在现行议定书生效以前,依据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尼斯协定和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该协定斯德哥尔摩议定书第四条第一款,已经生效的修改和增订。
3、按照本议定书第三条所作的并依据本议定书第四条第一款生效的任何变动。
分类的法律效力和使用
(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要求,本分类的效力取决于特别联盟的每个国家。特别是,在对任何特定的商标提供保护的范围或对服务商标的认可方面,对特别联盟国家不具有约束力。
(二)特别联盟各国可以保留将本分类作为主要体系使用或者作为辅助体系使用的权利。
(三)特别联盟各国的主管机关,应有其在有关商标注册的官方文件和公告中,载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所属的类别号。
(四)字母顺序表列入了某个名词不得影响存在于该名词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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