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该条款中的商品分类表是指《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该书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七版翻译、调整、增补而成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咨询何处能购买此书。
同时,《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企业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报商品时,应填写将要使用本商标的产品,尽可能详细准确,因为这将直接关系到日后的使用与打假。如果该书中没有相应的具体名称,则或填写该商品的通称,或填写“描述产品功能、用途的定语+通称”,或将前二者都填上。对于很难归类的新产品,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资料,由商标局组织讨论,决定其类别。当然,如果是保护性注册,则以选取本类商品各类似群组中具有代表性的通称为佳,以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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