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各国工业产权局局长委员会根据1957年6月15日在尼斯修订的工业或商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于1988年4月18日至22日在日内瓦举行特别联席会议,一致通过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本实施细则。
(一)如在国际注册日或在后指定登记日,根据本条约的商标国际注册所有人,也就该商标取得对任一指定国适用的根据马德里协定的国际注册(“马德里注册”),则他根据本条约的权利应视为包括对该国适用的该马德里注册的一切权利,特别是优先权,即使该马德里注册以后满期,仍继续包括这些权利,但须依从第(四)款的规定。上述规定在该根据本条约的国际注册对该国适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实际上包括在马德里注册中对该国适用的商品、服务项目的限度内适用。
(二)要求取得依据本条约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或者依据本条约的商标国际注册所有人,可以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一项声明,说明其在某些指定国享有同一商标的马德里注册,并加以证实。此项声明可以包含在国际申请或在后指定登记申请中或者单独提出。国际局应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此项声明登记、公告。
(三)如第(二)款所指声明已被通知指定国主管机关,并且符合第(一)款所指的条件,则在符合所指条件的限度内,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效力,不得依据第十二条予以拒绝,但根据马德里协定的保护已被拒绝,或者只要根据该协定拒绝仍有可能的情况除外。
(四)如第(一)款所指的马德里注册满期,仅在不迟于自该马德里注册满期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第(二)款所指的声明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约的权利才视为继续包括根据马德里注册的权利。
更多国际商标注册问题尽在细软商标注册网,细软商标注册网是中细软知识产权旗下网站,专业办理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以及商标疑问的处理与解决。细软商标注册网官方网站http://r.gbicom.cn 中细软24小时咨询热线400-700-0065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