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移转,是指商标注册人消亡后注册商标的继受或承受。注册商标的移转具有与注册商标转让相同的法律后果:注册商标权发生转移。虽如此,二者仍有区别:前者是双方法律行为,转让的当事人之间存有约定,无约定的,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可能成立。只有当事人约定转让注册商标,依法在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了商标局的审查,注册商标权得以转让。移转则不然,它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转让注册商标。如果继受人或承受人同意,并在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即可继受或承受注册商标权。
商标注册人消亡可以指作为注册商标注册人的自然人的死亡,也可以指作为注册商标注册人的法人的终止。就法律效果而言,无论是自然人的死亡,还是法人的终止,都是使其法律人格丧失。自然人死亡,其尚未处理完毕的事务,一般是通过继承或遗赠等方式进行处理。因此,作为自然人的商标注册人,如果死亡,办理其注册商标的移转时,应当由继受人向商标局出具其法定继承或受遗赠注册商标权的证据或法律文书。法人的终止,主要是指商标注册人因其合并而产生的法人终止的法律效力。其中,创设式合并使得商标注册人和其他法人同时终止;在吸收合并中,如果商标注册人被吞并,则该注册人归于终止。合并后的注册商标权连同该注册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所承受。因此,作为法人的商标注册人,如果终止,办理其注册商标的移转时,应当由承受人即合并后的法人向商标局出具其合并后承受被转让注册商标的证据或法律文书。
企业法人改制或兼并、法院判令商标转让、法人终止后其出资本人转让商标以及法人破产后清算组出让注册商标的,适用本条关于移转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移转的程序与前述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基本上相同。注册商标移转经商标局核准,予以公告。公告日为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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