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的国际经济背景下,很多商品的贸易或者服务的提供,并不局限于某一个国家的范围。与此相应,如何在进出口的环节上保护自己的商标,防止假冒商标或者侵犯商标权的产品进出海关,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就是非常重要的。在这方面,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注册商标提供了特别的保护。例如,《TRIPS协定》第51条规定,对于“进口”的假冒商标的商品,在权利人提供担保的前提下,成员国的海关可以中止放行。该条还规定,对于“出口”的假冒商标的商品,成员国的海关也可以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中止放行。根据该条的注释,假冒商标的商品是指,未经授权在相关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实质性相似的商标。
根据我国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进出口货物中涉及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相关权、专利权提供海关保护。其中的商标专用权,就是指注册商标权,不包括未注册商标。[15]当然,我国不仅对于进口货物中涉及的注册商标提供保护,而且对出口货物中涉及的注册商标提供保护。显然,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在海关备案的规定来看,只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才可以在海关备案自己的商标,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而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则难以提供证明权利有效的初步证据。
根据以上归纳可以看出,商标注册在商标保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商标权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来自于商标的实际使用,以及消费者对于相关商标的积极评价,也即商誉。商标主管部门对于商标的注册,显然不是商誉的来源,也不是财产权的授予。然而在另一方面,商标获准注册,又可以为商标所有人带来一系列程序上的好处。例如,推定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财产权利,有可能获得反淡化保护,连续使用5年以后成为不可撤销注册的商标,使得商标的转让和许可具有更大的确定性,以及就尚未使用的商标获得注册并在3年内有效。或许,商标获准注册的最大好处,还是让商标所有人获得了更为强有力的保护。例如商标注册证书可以成为侵权诉讼中权利有效的证据,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获得诉前的临时救济措施,可以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可以获得刑事措施的救济,以及获得进出口环节上的海关保护。
由此看来,商标注册虽然不是财产性权利的获得途径,但却是一系列程序性权利的获得途径。这些程序性的权利与财产性的权利相结合,可以让商标所有人获得更为强有力的保护。与此相应,商标所有人,尤其是已经使用了相关商标的所有人,应当积极、适时地寻求和获得商标主管部门的注册,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标及其所代表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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