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旧《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有“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型商标层出不穷。除了传统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商标构成要素,声音、气味、动态等新型要素逐渐进入公众视野。新《商标法》回应经济发展对新商标构成要素的需求,将较为成熟的声音要素纳入商标构成要素中。新《商标法》删除了对商标注册要素可视性的要求,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一条描述中出现了“等”字,说明除法律明确规定的要素之外,更多的新型商标构成要素也有可能获得认可。
针对新《商标法》增加的声音商标要素,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声音商标是指由足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也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还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注册声音商标对于显着特征的要求较高,即该声音是在消费过程中能够加以识别的。
对于我国的商标申请人来讲,声音商标是一个新生事物。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已经将声音乃至气味等纳入商标申请注册范畴,例如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所拍影片片头的狮吼声、诺基亚手机的开机音乐等。
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不同,其显着性需要通过大量的使用才能确立。也就是说,声音商标的注册一定是在声音商标经过大量、长期的使用,获得了相关领域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其显着性与可识别性在实践中已经得到确认之后,方可提交注册申请,审查通过后才能获得法律保护。这一点需要申请人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要误以为任何声音均可申请注册成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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