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是什么意思?办理商标撤三有哪些注册事项?有关于注册商标撤三的问题,下面细软商标注册网顾问就来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商标撤三是指国家商标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项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成功(即已经合法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的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进行撤销通知。但是一般的情况下,国家商标局不会自行对于注册商标进行撤三通知,通常都是由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的(大多数是该商标的竞争对手)。国家商标总局受理了申请以后,会给被提出撤三的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注册商标撤三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4、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5、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的,则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6、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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