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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通用名称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6-05-10

  商标通用名称的法律规定细软顾问为您整理一下。《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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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规定实际上否定了以时间界限的问题,直接规定根据商标异议或者商标争议发生时商标的事实状态来判定。如果提出异议时,商标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为通用名称;如果争议发生时,商标不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不为通用名称。

  总而言之,要让你的商标不变成通用名,首先要具有显著性,不要用产品的原料、材质等能证明产品特征的描述性词语来命名。此外,尽量用动词或名词前加个动词的形式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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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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