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异议申请办理细软顾问为您介绍,首先要明确商标异议的主体,提出异议申请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注册商标异议办理途径: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有两条途径:
商标异议
一、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二、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三、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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