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也有少数国家规定注册商标无限期有效。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我国在不同时期做过不同规定。1950年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中规定:“商标从注册之日起,注册人即取得专用权,专用权的期限为二十年。”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自核准之日起至企业申请撤销时止。”国内注册商标由于期限的问题,有的注册商标虽然早已停用,但是在商标注册簿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影响对新申请注册商标的核准。1982年制定通过的商标法中改变了这种做法,统一规定国内商标和外国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均为十年。
所以说注册商标并不是永久有限的,准确的说在商标注册成功后第九年半时要续展,此时未续展有半年宽限期。否则商标将无效。
商标法明确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我国规定的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是较长的,也就是说,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较为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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