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其为区别该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的实际使用。
因此,符合上述标准的商标使用行为,如白酒厂商在酒瓶上印制商标、汽车制造企业将商标制作成实物并镶嵌于车头等部位、企业在广告宣传片中反复展现自己的商标等等,均可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提交。
商标使用的事实需要在商标案件中通过证据加以认定,由主张商标使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案件审理时,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志;
2、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3、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主体,既包括商标权利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权利人许可的他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商标使用的时间;
5、能够证明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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