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的登记可以有效预防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一定要同时做版权登记,但前提是该美术作品有一定的独创性。所谓独创性,系指该智力成果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且具备基本的智力创作高度。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在商标注册程序中适用在先著作权保护,意味着禁止与该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标志在所有商品类别上的注册和使用,且获得这种保护无需考虑作品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知名度,这种保护力度远远超过对在先普通商标的保护,甚至超过对在先驰名商标的保护。因此,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理应把握适当的独创性标准,特别是以常见字体的形式存在时。
常见字体,汉字和拼音的排列组合成的图案,仅仅做了局部的的图案化处理,但此种程度的处理尚无法使整个图案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时,如果将其作为著作权保护,将可能导致公共资源被不合理占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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