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一件独创的富有美感的商标标识,往往也能获得版权保护。判断引证商标标识是否具有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一方面应考虑该标识是否给公众带来了与以往作品不同的“视觉”感受,另一方面也应当考虑该标识所具有的智力创作程度是否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基本高度。若满足了这两点,则商标标识也应当像作品一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很多人往往误以为,企业内部职员所设计的商标,或企业与设计人签订了委托合同,那么他们所设计商标的版权便自然归属本企业。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事实上,商标标识的著作权归属须以明确而有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因此,企业必须事先与商标设计人明确该标识的著作权归属,否则,在商标做大做强之后极易产生经营隐患。另一方面,要注意保留创作底稿,委托创作合同,并通过版权登记、时间戳、或者电子邮件、邮局发信函等方式固定创作内容和创作时间,以明确著作权的成立时间、作者、权利人和作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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