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服务商标的界定的详细内容下面中细软顾问就来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包括新增服务的增加项目以及平台还有新增服务商标的申请,希望看完本篇文章之后你对新增服务商标有所了解。
(一)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修改文本,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3509类似群中设立“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和“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共7个新增服务项目。
(二)新增服务属于零售或批发服务,指将药品、药用制剂、卫生制剂、医疗用品、兽药、兽医用制剂等商品集中和归类(运输除外),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该项服务是一项为鼓励顾客购买而提供的服务总和,可通过传统实体商店,也可通过互联网等销售平台提供。新增服务商标注册所保护的对象不是上述具体商品,而是为销售该商品提供的综合便利服务行为。
新增服务商标申请
(一)申请人应当以7个新增服务项目规范名称申请注册;
(二)申请人指定项目不得超出新增服务范畴;
(三)下列表述不属于新增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我局不予受理:
1、零售或批发服务;
2、药品零售或批发;
3、药品名称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4、某品牌药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5、提供药品的零售或批发信息;
6、在药品零售中向顾客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7、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8、其他属于新增服务项目名称不规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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