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或外国独资企业(不包括合资企业)在中国注册商标,方法有两种,一是从自己的国家通过马德里协定延伸到中国的注册。二是直接到中国注册商标,直接到中国注册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必须通过中国的代理机构。
注册手续和国内注册大致相同,但委托书要填写中英文对照的专用书式,申请书也用对外版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证明文件可为国外身份证或护照;代理费用有部分区分。
注意:香港、澳门、台湾的自然人或企业在中国大陆注册商标按照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法办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根据这些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和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必须通过中国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事宜;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以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则可以不通过代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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