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注册的条件有两种,分为程序性条件和实质性条件。中细软顾问在昨天的文章中介绍了声音商标注册的程序性条件,今天接下来为大家介绍声音商标注册的实质性条件。声音商标注册须符合显著性、非通用性、非功能性的一般要求。
在显著性要件上,将声音商标分为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和获得显著性商标两类。对于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声音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而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普通的、常见的声音,则需要证明具有第二含义才可以获得注册。对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通常要从整体上进行判断,以该声音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识别某企业商品或服务来源并与其他企业商品或服务来源相区别为标准。例如整首歌曲或冗长的乐谱,如管弦乐或钢琴曲的完整乐谱,因一般消费者不易将其视为区别来源的声音,故不具显著性。
在非通用性要件上,必须警惕将一些具有通用性的声音进行注册,从而引发“符号圈占”的狂潮。例如,将“鸡叫”声注册于肉食类商品,将“水滴”声注册于矿泉水或饮料上,将乐器声注册于乐器等商品之上等。如何避免企业对处于公共资源领域的声音进行注册,在通过“符号圈占”损害同业竞争者的竞争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众对该声音的使用利益,这也是值得研究的关键问题。
商标法通过保护企业信誉而激励竞争,但是商标法不允许因生产商控制有用的产品特征而阻碍合理的竞争。如果产品的声音获得商标权与它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功能相重合,是为实现该产品的目的所必须的,会将竞争者置于与信誉无关的重大不利地位,那么该声音是功能性的。反之,如果功能性是第二位的,和商品没有必然的联系,允许注册为商标。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功能性的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作了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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