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意味着除了商标注册人,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受到法律制裁。也就是说,商标被其他企业抢注成功后,原有厂商将不得使用该商标,否则有可能面临被起诉的风险。被抢注的商标如果被用于商品之上,将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无法有效区分不同商标的来源,也无法准确判断该商品的质量及其他相关要素。商标“区分”功能的丧失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被抢注的商标如果被用来“囤积”,坐等商标原持有者购买的话,将构成不正当竞争,阻碍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此外,商标抢注行为还会危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抢注商标是一种对消费者、商标原持有者、市场经济秩序及发展、国家国际形象地位等多方都会造成危害的行为。就连商标抢注者本身,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那么,这种百害而无一利的行为应该如何预防及制止呢?
(一)提前做好国际商标注册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因此,企业想要拓展海外市场,就要提前在目标国家申请注册商标,这样不仅能为企业扩张市场提供商标保护,也能有效防止商标抢注行为的发生;
(二)商标抢注行为已经发生但尚未通过商标局审核时,商标原持有者可以在其初审公告期间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相对禁止条例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绝对禁止条例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三)对于已经被抢注成功的商标,商标原持有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该商标是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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