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按使用者分类又可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制造商标是指生产企业使用或注册的商标,其使用者就是商品的生产者,表明产品是谁制造的而使用在自己产品上的这种商标,也称为“工业商标”。销售商标则是由商品经营者为了表示商品由谁经营而使用在其销售的商品上的商标。这种商标宣传的是商品销售者的标志,使其经营销售的产品在市场上同别的商品展开商业竞争,因此也叫做“商业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1、商品商标是最常用的商标,指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有形商品上使用的标记,又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等。商品商标是申请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优先权保护的惟一标记;
2、服务商标是用以标示和区别无形商品即服务、劳务,使用者多为从事餐饮、宾馆、娱乐、旅游、广告等服务的经营者。依《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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