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第一种注册不当商标,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消,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
(2)对第二种注册不当商标,自商标注册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其中,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不服的可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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