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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通用名称的认定规则

    发布时间:2016-02-22

  商标中通用名称的认定规则要遵循哪些规则呢?下面中细软顾问就来为您介绍一下商标通用名称的认定规则,希望对您申请注册商标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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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通用名称的认定规则应当遵循以下四个规则:

  第一,在认定时,“消费者的普遍认知”比“辞书、工具书等公开出版物”更重要。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消费者的普遍认知也比辞书、工具书等出版物的佐证更为重视。这是因为辞书等公开出版物由于撰写主体不同,对同一事物的认知存在差异,在编纂成书过程中与人们“约定俗成”的看法相悖的情形并不鲜见。

  第二,通用名称的认定地域不必及于全国,但也不可范围过小。

  第三,如果某一商品标志的使用者具有唯一性,则不构成通用名称。

  近年来,热门词语层出不穷,而且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例如“犀利哥”“白富美”“给力”等。这些网络热词迅速走红,立刻成为一些商家打造品牌的“新宠”,纷纷被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然而,如同拍客商标案中法院指出的那样,这些词语经过网友的大量、普遍使用,极可能构成通用词语。

  第四,通用名称的认定要考虑具体时间节点。

  商品的通用名称虽然不具有显著性,但会随着使用者经营活动的开展而发生显著性的改变。例如,在著名的小肥羊商标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全国有众多餐饮企业在广泛使用“小肥羊”这一名称,“小肥羊”名称在涮羊肉餐饮行业已被普遍使用,成为该行业的通用名称。但二审法院认为,通过原告公司大规模的使用和宣传,“小肥羊”已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当相关公众看到这一名称时可以自然与原告公司相联系,而不是指“一两岁小羊”的通用名称。二审法院因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两级法院在同一问题上态度截然相反,是因为两个案件的审理时间间隔一年,客观事实已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商品(或服务)名称通过大规模的使用和宣传,已经获得超出其字面含义、具有显著特征的“第二含义”,从而获得法律保护。

  读完了这则最新认定规则后,收获丰硕啊,对于许多商标名称有了新的认知,新《商标法》对商标中通用名的认定是顺应时代变更,有利于我们商标代理服务机构对于一些新名词的判定。想要了解注册商标的更多内容,欢迎到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详细了解,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始创于2002年,是一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国内外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资格的一站式全产业链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r.gbicom.cn 中细软24小时咨询热线400-700-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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