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注册商标的混淆行为有哪些中细软顾问来为您介绍一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具体内容如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欺骗性交易行为又称假冒或混淆行为,它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以虚假不实的方式或手段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既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竞合。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并在一定范围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此为一个市场判断,需要和“驰名商标”区分,知名商品不以具有注册商标或者驰名商标为认定依据。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1)质量标志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名优标志有金质奖章荣誉标志、银质奖章荣誉标志、“优”字标志三种)
(2)产地名称是表示某项产品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说明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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