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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证明商标已被使用?

    发布时间:2016-01-22

  商标注册后如果连续三年不使用,极可能被商标局撤销,所以注册的商标需适当的“使用”一下,谨防他人申表撤销,如果被人以连续三的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那么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就尤为重要,哪些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呢?下面中细软顾问就来为您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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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鉴定部门及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二、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三、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证书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四、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五、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在证据目录上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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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商标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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