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有没有听说过商标注册申请中有“放弃部分专用权”的说明呢?是不是对这个说明不太了解呢?下面中细软顾问就来为您介绍一下有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中部门专用权放弃的说明。商标注册过程中当涉及到一些《商标法》规定的通用名称和通用图形时,这些通用名称和通用图形在国家商标局的实质审查中将会给予驳回。因此,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企业或许就会涉及到商标注册“放弃部分专用权”。
但是以企业名称作为商标的,非显著部分可以不标注放弃。
商标审查采用放弃部分专用权的做法仅限于商标的部分属于《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的禁用范围,不涉及其他条款的禁用范围。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二)项所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或文字,必须是其申请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图形或文字,否则,则必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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