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注册的,无论是本国申请人还是外国申请人,都应当遵循中国商标注册采取的相关原则。如按照商品和服务的类别申请注册的基本原则。企业的经营项目如果涉及商品和服务的多个类别时,无论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多件商标,都应按照类别提出申请。
目前,根据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申请国际注册时,允许跨类申请,即在一项申请中,同一商标可以同时申请专用多个类别。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已按此办理,即 “一表多类”。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沿袭传统做法,实行 “一表一类”,也即一项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在同一类商品和服务中就一件商标申请注册,一项申请行为仅限于一类商品范围或一类服务项目中,也仅限于一件商标图样。随着商标检索的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将向国际惯例靠拢,实行 “一表多类”,这将大大方便申请人。
注册商标的专用范围以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为限,注册人如果需要扩大专用范围的,应当另行申请注册。也就是说扩大的商品部分应当重新填报商标注册申请一书,履行申请手续。因为,同一类的商品中有几个类似商品群,如果扩大的商品与原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这样并未超出保护范围,但如果是非类似商品,就超出了原保护范围,很有可能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同。因此,需要重新申请注册。每个企业在办理申请时,应从发展的观点来办理,使注册超前于生产,尽可能使商标保护的范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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