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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太子”商标案裁定中止审理

    发布时间:2011-01-26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案件中止审理。


  据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称,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被告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7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初审通过其在2501类商品上注册“龙太子”商标,并予以初审公告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案件审理。


  滨江法院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0年4月21日公告,初步审定太子龙控股在25类“服装”上使用该商标,并驳回在“雨衣、领带、腰带、婚纱、婴儿全套衣、鞋、袜”等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未来是否被注册将影响案件的审理,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之规定,裁定案件中止审理。


  对于法院的裁定,原告李光辉表示不服,认为对方向法院提供的材料都和案件没有关联性,更不能证明其没有侵权。李光辉表示,虽然太子龙控股集团初步审定在25类“服装”上使用该商标,但本案是在童装类别上的侵权案件,而对方在童装类别上的商标申请已经被驳回,因此,不应该影响法院被案件的判决。


  据悉,太子龙控股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热销的童装名叫“龙太子”,标识来源于其投资拍摄的动画片《天脉传奇》中的主人翁龙太子,然而,“龙太子”早在1997年就被四川人李光辉注册为童装商标。为此,后者将浙江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滨江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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