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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发布时间:2016-01-12

  中细软顾问介绍过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有申请的条件当然也有不可以申请的条件,下面就来给各位介绍一下哪些标志是不得被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这样的商标就不要申请了,以免浪费注册商标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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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地名不能注册商标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不准许以县级名称注册商标是为了避免让消费者误认,或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该县名誉受损,因此商标法规定不准以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地名注册为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除外。

  注册商标不像看上去那么简单,商标局在审核时要多方核对,防止近似商标产生。同时商标局每天接收各方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还会存在一个时间差别,注册商标风险较高,在注册之前要按照商标法律规定执行。申请注册商标就到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当然首选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细软商标注册申请代理量已连续3年保持行业领军的地位,选择中细软,放心,安心,还专业。中细软官方网站http://r.gbicom.cn 24小时咨询热线400-700-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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