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头食品使用商标是怎样规定生产企业应将其商标向提出申请注册后,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其它产销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使用和假冒,违者应追究法律责任。关于出口罐头食品使用商标问题的规定下面中细软顾问就来为您介绍一下。
出口罐头食品商标的规定如下:
一、生产企业不得擅自将为外贸企业生产并使用外贸企业商标的罐头销售给他人。转内销的罐头食品不得再出口。
二、生产和经营罐头出口的企业,必须按《商标法》和国家有关出口商品商标的规定使用商标。外贸企业在出口罐头食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与注册人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品的质量及销售市场、客户、价格等方面需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三、对港、澳和东南亚地区,原则上不准出口光听中性包装罐头。
四、印制出口罐头商标,须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办理。商标注册人为外贸企业的,应由注册人或注册人授权的企业负责印制和管理。
五、出口的罐头食品必须按规定打印生产厂代号、生产日期及产品代号等。
食品商标信誉的高低是和是食品质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名牌商标的产生是食品生产企业长年坚持自身质量监督的结果。一般来说,消费者乐于购买质量好、商标知名度高的食品。申请食品商标注册就到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细软是中国领先的大型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及版权等服务,600多专业顾问,更加权威、可靠。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r.gbicom.cn 中细软24小时咨询热线400-700-0065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