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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发布时间:2016-01-06

  目前,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审判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一些人民法院甚至尚未审理过此类案件,总体上的审判经验相对缺乏;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法律规定原则性相对较强,操作性相对较弱,容易因此产生不同的认识;一些注册商标权利人也试图通过诉讼将其不具备驰名性的商标变为驰名商标,以此作为其不正当扩大品牌知名度,打击排挤现实或潜在竞争对手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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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需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所谓域内性,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商品或服务在域内存在,商标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应在国内市场上存在和流通,具有相应的消费群体,相关公众因此产生认知。

  2、相关公众是指域内公众,而不是指域外公众。驰名商标认定权归属于被请求国的司法主权,从被请求国的角度出发,理应侧重于对被请求国及其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所以相关公众应当被限定为域内的相关公众。

  3、公众应当是通过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途径认知了商标。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了解更多驰名商标注册的相关内容,可以到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咨询,中细软商标注册申请量远远领先于其他机构,选择知识产权行业的领军人物办理商标注册权威、放心。

标签: 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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