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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的若干原则

    发布时间:2016-01-04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中细软顾问认为,根据目前的审判实践,在审理驰名商标案件中,人民法院除了坚持被动保护、个案认定之外,还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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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域内驰名的原则

  商标伴随着商品出现,商品的流通具有地域性,而依附在商品的商标的影响力一般也只能在商品流通的区域内存在。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一样具有地域性,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就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

  二、主动审查的原则

  在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中,对于驰名事实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职权式审查。

  第一、在商标是否驰名的审查中,被控侵权人的答辩和质证意见不应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产生终局影响,即使被控侵权人认可商标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甚至认可商标具有驰名性,商标是否驰名仍应是人民法院必须查明的事实;

  第二、商标权利人应当围绕着《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的五个方面进行举证,其中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方面的举证责任是并列的,而不是选择性的,商标权利人只要在其中的某个因素上举证不能,驰名的事实就不能认定;

  第三、即使商标权利人完成了举证,仍应审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此外,商标权利人虽然提供了相关证据,但由于证据(如某些商标荣誉证书)上出现的相对人可能不涉及诉讼,人民法院仍应进行必要的核实。

  三、案情需要的原则

  驰名商标之所以被认为应给予特殊保护,来源于商标淡化理论。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商标淡化突破了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将着眼点放在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商业价值不被他人所侵蚀和分享的层面上。于是,禁止他人在非相同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成为了反淡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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