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过程中当涉及到一些《商标法》规定的通用名称和通用图形时,这些通用名称和通用图形在国家商标局的实质审查中将会给予驳回。因此,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企业或许就会涉及到商标注册“放弃部分专用权”。
中细软知识产权提醒各位,允许放弃部分专用权,即放弃专用权部分的图形或文字,必须是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图形或文字,否则必须删除。举一个例子,如注册“天府曲酒”商标,使用商品为矿泉水,则就算“曲酒”二字放弃专用权,实际使用中也会造成混淆,故属于必须删除的情况。但是如申请商标为“天府矿泉水”文字,使用商品为矿泉水,一般情况下则可声明放弃“矿泉水”文字的专用权,而将“天府矿泉水”作为整体进行商标注册。
也许有人会提出“部分放弃专用权”的商标给予整体注册后,会不会影响他人的善意使用?持有这种疑问,实际上是认为组合商标中的“非显著部分”单独享有专用权,这可以用“商标整体享有专用权的观点(即商标中的非显著部分不应该单独享有专用权)”来回答这一问题。现在,我们从来分析一下。
如果商标不是组合商标,属于仅由新颁布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志构成,则不能予以注册。因为这类属于公用的标志如果被单独注册,可能会影响他人在相关商品的说明书,示意图、包装、广告等各方面的善意使用。了解商标注册申请方面的更多疑问,可以到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详细咨询,中细软有600多名顾问以专业的只是为您提供一对一的指导。保障您的商标注册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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