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争议是指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认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法定事由,请求商标局加以纠正,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活动。注册商标争议制度是为了纠正商标的不当注册而设立的一项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救济制度。
根据商标法规定,以下注册商标争议的情形可申请裁定撤销。
一、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如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裁定撤销该项注册商标,其行为包括:
1)未经授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商标注册,被代理人提出异议的。
2)注册商标损害到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就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4)商标中包含有商品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则不能提出请求裁定,非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什么时候发现,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二、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就在后注册的与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种情形,商标所有人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此项争议裁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提出。
2)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应当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
3)申请争议裁定的主体是商标所有人,非商标所有人不能提出。
4)被争议商标的标志必须与在先注册商标的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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