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其有效期限为四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对特殊标志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登记,其中实质审查限于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和缺乏显著性的审查,不包括《商标法》规定的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性的审查。
一、形式审查
特殊标志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二)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二、实质审查
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
(一)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二)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三)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四)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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