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根据我国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一,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是指将商标用在商品的外包装、容器或标签上;或者用在商品的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或介绍手册上,以及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其中,将商标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是指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第二,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是指将商标用于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或者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用于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或者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第三,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是指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将服务商标使用于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账册、发票、合同等商品交易文书以及广告和其他宣传用品等。不过,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不被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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