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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类商标注册相关原则

    发布时间:2015-10-26

  在采用注册取得模式立法的国家中,没有商标注册申请,不产生商标权。在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的各种程序的总称。第20类商标注册相关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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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的原则是指商标注册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商标注册必须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

  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是指一般情况下,商标是否进行注册完全由商标使用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决定,除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除外,这些商品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销售。

 (二)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原则

  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在后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三)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确立的对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包括申请优先权和展览会优先权两种情况。

  优先权并不自动产生。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或者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如果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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