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终止,是指注册商标权人由于法定原因导致商标权的丧失,不再受法律的保护。终止分为期限届满的终止与提前终止两大类。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由于没有续展,会导致注册商标被注销,并引起商标权的终止。商标是否被终止,可在中国商标网进行商标查询。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四种提前终止的情况:
第一,商标权人向商标局声明主动放弃注册商标。例如,当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时主动放弃注册商标。一般来说,商标权人已与他人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在未经被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放弃注册商标,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商标局应将放弃的注册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中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二,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或法院裁决争议理由成立,撤销注册商标。
第三,商标局裁定或法院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该种终止与其他终止不同,其他终止的情形均是向未来终止,即放弃、注销、撤销之后,商标权才丧失;而宣告无效却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商标权自始就被视为不存在。如果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那么商标权便得而复失,在这种意义上说,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也是终止的一种情形。注册商标的无效和撤销制度本来是存在很大差异的,但是中国商标法并未对此进行区分。
第四,商标局对商标权人违反注册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而撤销其注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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